【國安法】黎智英終極上訴欲阻警查手機遭駁回 法官稱「指明證據」涵蓋新聞材料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年8月被捕時,被警方檢取了兩部手機。黎當時向高院申請禁令,獲准把手機的資料封存。至今年7月律政司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再申領手令要求搜查,黎就此提出司法覆核,結果被高等法院駁回。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,上訴庭今(19日)午頒下判詞,再度駁回其上訴申請,並指細則中的「指明證據」涵蓋新聞材料。

黎智英就警方引用《國安法》「實施細則」查其手機的要求申請上訴,今日遭上訴庭駁回申請。
黎智英就警方引用《國安法》「實施細則」查其手機的要求申請上訴,今日遭上訴庭駁回申請。

3名法官在判詞中表明,《港區國安法》實施細則的立法目的,必然與國安法「為有效防範、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和行為」的目的一致,故「指明證據」的正確詮釋,亦必須達致此目的。況且,新聞材料向來在刑事調查及檢取方面均無豁免,在危害國安罪行亦必然如此,更指出若新聞材料不屬「指明證據」範圍 ,將會不當地削弱警方調查的效能,不利於《港區國安法》的立法目的。

上訴庭又認為,即使新聞材料屬於「指明證據」,但並無減低本地法律為新聞自由提供的保護或違反合法性原則,本地法律出於公眾利益而對新聞材料的保護和維護措施,同樣適用於根據細則所發出的手令,由法庭擔當司法把關,確保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符合公眾利益。

黎智英及其法律代表今日都無到庭,雙方均只派職員到庭領取判詞。

是次上訴申請人為黎智英,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。本案的主要爭議為《港區國安法》「實施細則」中的「指明證據」,是否包括新聞材料。上訴人於2020年8月以涉違《港區國安法》被捕,警方獲取手令檢取黎兩部手機。黎其後入稟,指檢取的資料中涉及新聞材料等,高院下令暫時封存相關資料。警方於本年引用《港區國安法》的實施細則取得手令,獲准搜查黎手機內涉及國安的「指明證據」,包括新聞材料。黎就此手令提司法覆核被判敗訴,他早前提出上訴,強調應保障新聞自由。

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今年8月30日就司法覆核案頒判詞,駁回黎的司法覆核申請。該判詞指,法庭在簽發手令的時候,首要考慮公眾利益,包括能否有效調查罪案,而相關資料是否新聞材料,僅屬其中一個考慮因素。《基本法》保障新聞自由,並不代表新聞材料不可以被披露。判詞強調,《港區國安法》給予警方額外調查權力,因此警方有權查閱手機內新聞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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